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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政策和法规

宋俊俊  日期:2019-05-28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政策和法规

什么情况下 P2P 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

目前 P2P 的网络借贷发展迅猛,新开设的 P2P 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已屡屡出现兑付危机、倒闭、卷  款跑路,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具体而言,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搞资金池,即一些 P2P 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  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一些 P2P 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  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为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  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三是个别 P2P 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  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P2P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有四点要明确: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  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手段是什么? 

(一)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  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  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  “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  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  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  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  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  和 QQ、MSN 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  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友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  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  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有哪些?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  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 

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集资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  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 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  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十二)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十三)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十四)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十五)其他非法集资活动。 

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出现了哪些新的形式?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翻新,公安机关在工作中主要发现有以下六个典型的手法:  第一种类型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  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类型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这个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  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类型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  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  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类型是以“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  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  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第五种类型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为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  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类型是假借 P2P 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 P2P 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  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谁来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  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到的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从事非法集资达到一定标准将触犯刑法,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  债券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相关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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